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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姚昌献与朱文昕、黄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献,朱文昕,黄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姚昌献,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何剑俊,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昕,个体户。被告黄庆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昌献诉被告朱文昕、黄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昌献以与被告朱文昕、黄庆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昌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昌献负担。审判员 马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珈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