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傅永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沈宇锋、朱锋(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傅永芳。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永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53355.03元、执行费人民币3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直接执行,且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2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5)杭江执民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楼。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朱锋(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永芳,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124196802042115,住浙江省临安市藻溪镇九里村6组贤居坞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永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53355.03元、执行费人民币3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直接执行,且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2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