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光亮与张玉娟、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李光亮。被告:张玉娟,现下落不明。被告: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亮诉被告张玉娟、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李光亮负担。审 判 长  崔国梁审 判 员  谭启刚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