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510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法定代表人廖代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睿,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小风,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