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元寿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33号罪犯彭元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元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州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元寿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基建副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2.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1分。如2013年和2014年两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4年参加湖南省育德职业学校文化考试获小学毕业证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24.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彭元寿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元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元寿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