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春彦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人民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人民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976号原告贾春彦。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