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瑞珍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瑞珍,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2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安居东里7-1-3号。法定代表人牛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瑞珍。委托代理人张会权,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新华审判员 史福占审判员 潘小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鹤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