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齐军,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齐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齐军所有帕萨特小型轿车车辆手续,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等。查封被执行人齐军所有的奥迪小型轿车车辆手续,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等。查封期限:2015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