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吉辉,孟祥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商初字第89号原告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工业园西蒙馆路北。法定代表人薛大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玲。委托代理人姜亦斌,山东亦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桃林镇山东头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吉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桃林乡南马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宋吉辉。被告孟祥欣。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丽,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桃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宋吉辉、孟祥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2145.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65.5元,由原告新泰市英畅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