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明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90号罪犯杨明财,男,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新都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明财犯强奸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该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明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