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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银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传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炘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