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银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传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炘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