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487-2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拟与被告陈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肖明川人民陪审员 廖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