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刚、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刚,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70-1号(2015)兰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茶陵县人,现住兰坪县营盘镇。申请执行人: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住址:兰坪县营盘镇黄梅村委会甸尾村民小组黄登电站施工区。经营者:郭红周,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济源市人,现住兰坪县营盘镇。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麻线营一组团5幢4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杨金琴,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红刚、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兰坪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兰民二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红刚、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是827730.50元,执行费总额为11355.44元。本案在审理阶段经申请人刘红刚、营盘信诚物资综合经营部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登岩电站项目部的工程款827730.50元,我院经审查已(2015)兰民二初字第27-1、28-1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22日已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登岩电站项目部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登岩电站项目部的工程款、质保金人民币执行款827730.50元,执行费11355.44元,共计839085.9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杨 宗执行员 和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桥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