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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湖与刘世涛、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湖,刘世涛,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张湖。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涛。被告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治兴,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湖与被告刘世涛、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