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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金彬诉长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金彬。被告长海县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俊、吕志华,该局干警。原告张金彬诉被告长海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关于《关于张金彬的户籍情况说明》的作废声明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长海县公安局在审理期间已经做出关于《关于张金彬的户籍情况说明》的作废声明的行政行为,且已书面告知本院,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85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姜 福审 判 员  张 立人民陪审员  张铁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文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