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凤英与孟明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凤荣,孟明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96号申请执行人孟凤荣,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明考,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执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明考偿还申请执行人孟凤荣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为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及保全费4020元,申请执行费17490元,但被执行人孟明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孟明考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款168000元并冻结了该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