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赵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赵晓峰,现住双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商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与赵晓峰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晓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50.0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晓峰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晓峰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晓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成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薛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铁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