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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燕与被执行人商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商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发展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商长东,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蓝山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商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长东不服本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执行需等待审查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