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执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正权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徐正权,刘芮利,阳吉月,冷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7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徐正权,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刘芮利,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阳吉月,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冷洪秀,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非执审他第4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达市佳证字第2975号公证债权文书、(2014)达市佳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吉月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谌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