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知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保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2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旭。被告:刘保龙。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保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魏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