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密会与被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住所地:蓝田县厚镇南街村。负责人木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被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蓝田县厚镇南街村五组存款8026元,申请执行人许凤琴已领取。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