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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屠谷晶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屠谷晶,李剑英,赵刚,金莹,黄丽亚,主继光,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1651-0),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37、439、441、445、447、449号。法定代表人:钱达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59159-3),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885号。法定代表人:李剑英。被执行人:屠谷晶(身份证号码:3306231983********),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李剑英(身份证号码:3305011984********),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赵刚(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金莹(身份证号码:3306831988********),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黄丽亚(身份证号码:3306231957********),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主继光(身份证号码:3306231957********),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01602-8),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绢丝工业园区4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丽亚。被执行人: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74371-3),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巨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雅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屠���晶、李剑英、赵刚、金莹、黄丽亚、主继光、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品成电气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李剑英名下位于嵊州市四海路1、3号房产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李剑英名下房产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审查中,该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