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七娘与廖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七娘,廖冬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七娘,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冬连,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林七娘因与被上诉人廖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七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七娘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林七娘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