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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七娘与廖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七娘,廖冬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七娘,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冬连,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林七娘因与被上诉人廖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七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七娘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林七娘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