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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阳萍,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该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亦申请撤回起诉,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同意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诉讼中,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公司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案案件受理费10497元,由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7元,减半收取为5248.5元,由陕西德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