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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石远良、石远聪、程家筠、彭秀俊、程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负责人胡汉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晴芳,女。被执行人石远聪,男。被执行人彭秀俊,女。被执行人石远良,男。被执行人程家筠,女。被执行人程阳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与石远聪、彭秀俊、石远良、程家筠、程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330元,未执行到位2667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保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