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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四平市兴大纺织有限公司工人,住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西郊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366号民事裁定,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5月19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西郊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重审诉称:双方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刘某经常因钱财问题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工资一分不差全部交给刘某,但刘某仍然不与李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长期居住在娘家。2013年5月,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刘某仍拒绝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故李某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刘某返还李某某彩礼65000元,工资43000元。刘某重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特别好。他的工资没有给我,都给他父亲了。他给我的65000元彩礼,我们旅游用去2万元,婚后被他父亲借回去4万元,剩下的5000元用在生活上了,无法返还。李某某家生活并不困难。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某与刘某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李某某给付刘某彩礼65000元,双方对此予以认可。2013年5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收到该份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分居至今。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刘某主张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李某某予以否认。李某某主张双方从结婚起一直分居至今,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李某某的工资共计43016元全部交给刘某,并提供兴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证明予以证实,刘某予以否认。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1.应准予李某某与刘某离婚。李某某曾于201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2.李某某主张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李某某的工资共计43016元全部交给刘某,要求刘某返还43000元,并提供兴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证明予以证实,该证明材料虽证明了李某某的工资数额,但不能证明李某某确将工资交给刘某,故对李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刘某主张有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共同债务部分不予认定。3.婚前李某某给付刘某彩礼65000元,现李某某请求刘某返还彩礼,并提供兴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李某某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酌定刘某返还彩礼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某与刘某离婚。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李某某彩礼3万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150元,刘某负担150元。刘某上诉称:兴大纺织公司没有权利认定李某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李某某并非生活困难。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有效错误。李某某父亲每月1500元退休金,李某某工资每月2000元,其母亲社保开资1000多元,李某某父亲李嘉诚名下有两座楼,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生活困难错误。李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李某某给付刘某彩礼款65000元,刘某上诉称其中2万元已经用于旅游花销,另外4万元借给了李某某的父亲一直没有偿还。刘某应当对其陈述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尽管刘某提供了旅游照片,但该照片无法证实旅游花销的款项是从彩礼款中支付。另外借给李某某父亲的4万元,其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时间、给付彩礼款等客观事实判决返还彩礼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赵文涛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