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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强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昆山因为爱餐饮有限公司与宋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因为爱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斌。昆山因为爱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商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斌应给付昆山因为爱餐饮有限公司承包费等计414400.28,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9502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斌未履行义务,昆山因为爱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李斌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斌常年外出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出终结执行建议函,但委托法院至今未向本院回复办理结果,本院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执字第00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