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冯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57号原告:孙玉玲(曾用名孙玉皊),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超,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玲诉被告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