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冯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57号原告:孙玉玲(曾用名孙玉皊),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超,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玲诉被告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