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彭海滨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