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倩申请执行王飞、王鹏、王琥璋、贾荣华分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王飞,王鹏,王琥璋,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73年,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医药行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鹏,男,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驾驶员,籍贯,住址同王飞,系王飞之弟。被执行人王琥璋,男,生于1954年,初中文化,籍贯,住址同上,系王飞之父。被执行人贾荣华,女,生于1953年,小学文化,籍贯,住址同上,系王飞之母。案由:分家析纠纷。本院受理张倩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飞、王鹏、王琥璋、贾荣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