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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玉生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玉生,男,生于1966年11月24日。辩护人冀晓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国亮,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玉生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玉生及其辩护人冀晓辉、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方玉生利用担任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理事组成员兼现金保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的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征地补偿款1500万元用于个人在中国银行襄城县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使用。赃款案发前已归还,理财营利所得61592.61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方玉生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方玉生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方玉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方玉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方玉生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2、方玉生挪用资金行为系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教唆下才被动产生的,银行工作人员的教唆是其产生犯意的直接原因。3、方玉生系被动犯罪、未造成损失、有自首、积极全部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方玉生利用担任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理事组成员兼现金保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的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征地补偿款1500万元用于个人在中国银行襄城县支行购买理财产品使用。赃款案发前已归还,理财营利所得61592.61元已追缴。2015年1月25日,方玉生到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方玉生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魏某某、樊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李某甲、段某某、张某甲、刁某某、张某乙、黄某某、耿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襄城县茨沟乡委员会证明、中共茨沟乡委员会(1998)18号文件、茨沟乡财税所情况说明、茨沟乡三里沟村支部委员会证明、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茨沟乡三里沟村土地的会议纪要、土地管理文件、征收土地明细表、东环路升级改造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记账凭证、领条、收条、茨沟乡财税所在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结算票据、方玉生个人银行账户证明、自首证明、方玉生曾被判刑的判决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玉生在协助乡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方玉生犯挪用公款罪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方玉生的辩护人辩称方玉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经查:方玉生作为原村委会委员、会计,在新的村基层组织没有产生的情况下,作为理事组成员,履行村委委员的职责,参与基层组织的事务,协助乡、村管理、发放征地款,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方玉生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教唆下才被动产生犯意,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方玉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方玉生在案发前将其挪用的公款已归还,案发后,又积极退出因挪用公款所得的营利款,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方玉生的辩护人辩称方玉生具有自首、积极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属实,予以采纳。综合方玉生的量刑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方玉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玉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营利款人民币61592.61元,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国战审判员  李金祥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