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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与姚鸿平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54号被执行人姚鸿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镇XX村。被执行人姚鸿平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姚鸿平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鸿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