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秋与黄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秋,黄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49号原告江秋委托代理人林湘,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欢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20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颜 浩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智枫(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