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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李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李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070-1号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星辉科技科技园A栋八楼。法定代表人李晖。被告李晖,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李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李晖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整;二、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梵斯天使科技有限公司、李晖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