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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河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河南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79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董怀轲、田娜,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河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