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台江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吴强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江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负责人任朝勋。被执行人吴强,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还误领的补偿款42522.70元给台江县城镇化建设指挥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强在台江县苗疆东大道邮政储蓄开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