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方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刘方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利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己经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方利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海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