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慎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慎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慎孔飞,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立案受理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慎孔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部分债权,慎孔飞也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