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包育来与朱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育来,朱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包育来法定代表人123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朱舟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育来诉称被告朱舟权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源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田伟恩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