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仁华与杨明成、刘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华,杨明成,刘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刘仁华。被告杨明成。被告刘恩玲。委托代理人武超,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仁华与被告杨明成、刘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华、被告刘恩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超到庭,被告杨明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杨明成向原告刘仁华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3年6月还款80000-100000元,剩余欠款分三次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杨明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刘恩玲辩称,被告刘恩玲对原告所诉150000元借款不知情。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杨明成向原告刘仁华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仁华现金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杨明成2011.8.16号”。被告杨明成自借款后未予偿还,2013年4月28日,被告杨明成就该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仁华现金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杨明成2013.4.28号六月份还(8-10)万元,剩余欠款分三次还清特此证明。”另查,被告杨明成与被告刘恩玲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5日协议离婚。2015年4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华与被告杨明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杨明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恩玲与被告杨明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成、刘恩玲偿还原告刘仁华借款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借款自2015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杨明成、刘恩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