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舒与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舒,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江舒,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动履行了(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舒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江舒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善文审判员 赵长明审判员 申世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