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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江舒与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舒,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江舒,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力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动履行了(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舒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江舒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善文审判员  赵长明审判员  申世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