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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伟与被告张修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30号原告徐某,郯城县重坊镇太平新村二组,居民。被告张某,郯城县重坊镇西高庄村,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开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3月13日生男孩张某甲、女孩张某乙。2013年6月3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徐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男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被告张某未到庭、书面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徐某离婚,被告张某与原告徐某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不属实,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3月13日生男孩张某甲、女孩张某乙,2013年6月3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0月9日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男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及相关证据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已结婚多年,且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徐某称被告张某经常无故打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依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应该能重归于好。为了家庭的和谐,对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