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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继斌、陈黎明与陈黎明、黄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斌,陈黎明,黄丽华,瞿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38号原告:陈继斌。被告:陈黎明。被告:黄丽华。被告:瞿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斌与被告陈黎明、黄丽华、瞿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继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