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继斌、陈黎明与陈黎明、黄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斌,陈黎明,黄丽华,瞿海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38号原告:陈继斌。被告:陈黎明。被告:黄丽华。被告:瞿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斌与被告陈黎明、黄丽华、瞿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合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继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