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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X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彭国琼,系申请人之妻。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日履行案款2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兑现案款290000元后,执行费4250元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收入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戴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