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