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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佛坪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兴平市某某乡。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工资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元、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邓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44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请求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95元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