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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顺啟与邵莉、叶春玉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啟,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繁境,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莉,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叶春玉,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顺啟为与被上诉人邵莉、原审被告叶春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顺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顺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顺啟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顺啟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宇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