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政方与饶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梁政方,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9日,住贵州省湄潭县兴隆镇。被告饶明飞,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2日,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政方诉被告饶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政方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政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依法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梁政方负担。审判员 高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