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徐某。被告龚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喜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龚某以其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办理结婚仪式,未进行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事实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长达近四十年,且育有一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谅相让,求同存异,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改善,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婕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