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儿童。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儿童。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