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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儿童。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儿童。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贺林 来源:百度“”